農事    |    家政    |    四健
臺北市各級農會市民農園輔導作業要點
梅居休閒農場
福田園休閒農場
日月滿休閒農場
梅居市民農園
日月滿市民農園
至善明哲園市民農園
風動草市民農園
士林區第八市民農園
清涼地市民農園
永福健康市民農園
市民農園 / 休閒農場 > 臺北市各級農會市民農園輔導作業要點

台北市各級農會市民農園輔導作業要點已於104年3月6日修正通過,申請農園面積修訂為0.1公頃,相關規定及表格詳如附檔,詳洽推廣部。


台北市各級農會市民農園輔導作業要點

88.9.23修正通過
88.10.27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北市建三字第88264373號同意備查
99.10.1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09934438200號函備查
101.7.5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132344800號函備查
104.3.6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014000號函備查

一、為因應社會變遷趨勢並順應時代所需,台北市各級農會乃積極輔導本市農民從事休閒農業,經營市民農園,以協助農民順利完成農業經營模式的轉型,增加農業收益並擴大農業生產的效益至一般市民,以增進市民親農機會及提升生活品質。【農會輔導市民農園的目的】
二、本要點所稱之市民農園,乃指該農園由農民利用既有農業資源及本身專業知識,提供市民耕作實習及農業體驗之農園經營。【市民農園的定義】
三、申請加入由農會所輔導之市民農園者須符合下列條件:【申請資格、必要文件】
1. 台北市所屬區農會之會員,及務實之贊助會員。
2. 農園需毗連且面積不得小於0.1公頃(不含宜林地、加強保育地及河川地)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1) 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、道路通過,設有安全設施,無礙休閒活動,惟上述各項之總面積,不得超過申請面積1/3。
(2) 於取得市民農園資格後,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,設有安全設施,無礙休閒活動。
3. 農園位址在台北市之轄區內。
4. 農園未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。
四、申請人除須符合前開條件外,並須備妥以下文件:
1. 申請書(含約定書及區農會初審意見)。
2. 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(最近一個月)。
3. 園區規劃書。
前項1、3款文件格式由市農會統一訂定。
五、申請人應備妥前開第四條之1、2、3項文件後,向區農會提出申請,由區農會就其資格進行初審,初審合格者函報市農會,由市農會會同市政府產業發展局、區農會、相關單位及申請人進行聯合會勘。【申請程序】
六、申請人農園若不在所屬基層農會管轄範圍內,仍向所屬基層農會申請,由所屬基層農會初審函報市農會;聯合會勘時並邀農園所在區農會參與會勘。
七、農園之輔導以產業發展局、市農會、申請人所屬區農會為輔導單位,農園所在區農會為協同輔導單位。【農園之輔導與管理】
八、農園編號由市農會以農園所在區農會轄區依序編之,而景美、木柵則以文山區依序編之。
九、已申請並列入輔導者若未能遵守左列規定或已喪失第三條之條件者,得予取消對該農園之輔導:
1. 農園經營須保有農業生產、體驗或教育之特色,不得變更為單純之休閒遊樂區、餐飲區或其他與農業無關之用途。
2. 農園經營須注重水土保持、安全用藥、環境衛生與生態保育,不得有礙公共安全之情事。
3. 農園除園主自定休假期間外,應隨時對外開放經營,若原申請人不克隨時在場,得委由他人代為負責農園之管理,但受委者需具備農業相關技能而能為市民提供農園之相關服務。
4. 申請人必須於獲准列入輔導之一年內,使農園正常運作並能對外正式開放。
5. (刪除)。
6. 農園內相關設施之設置,應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,如有違犯者,得裁撤其資格。
十、已獲列入輔導但遭裁撤資格者,其標示牌或宣傳品上不得再延列各輔導單位名稱,如經營未滿三年者各級農會編列預算所補助之相關設施,各農會得視需要追繳補助款三分之一,且該農民及該農園三年內不得再申請。
十一、農園因特殊原因需更換農園地點者,有關新地點之輔導仍照申請程序辦理;原地點若非由原申請人或其他家屬繼續經營且向相關農會報備者,則自然排除於本辦法之輔導範圍。農園園主更換時,若非由同戶家屬繼續經營且向相關農會報備者,應依申請程序辦理。
十二、輔導單位得視需要對已列入輔導者予以考察及評鑑,並得據以採取必要措施。
十三、本要點實施前已列入輔導有案者免再申請,但仍以遵守本要點第九條所列定各項規定。
十四、本要點報請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相關下載
‧ 臺北市各級農會市民輔導作業要點104.pdf
‧ 市民農園申請書表104.doc